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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日教育资讯】全国将推广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教育部答复了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6703号建议的答复 针对“推广电子版教师资格证书 及优化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议 教育部答复内容如下 关于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6703号建议的答复

针对“推广电子版教师资格证书

及优化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议

教育部答复内容如下

关于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电子版教师资格证书功能的问题

2021年,教育部制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作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工程标准予以印发。

2022年,教育部依托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启动了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工作。目前,相关建设工作的调研、方案设计正有序开展和推进。

下一步,待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完成后,教育部将推广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提供教师资格证书便利化验证、亮证服务,提升服务能力。

关于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功能的问题

教育部表示,将结合工作需要,探索开展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的网上办理、异地办理,创新服务手段,结合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建设的实际推进情况,优化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管理流程和方式方法,积极为持证人提供便利。

关于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教师资格丧失、撤销功能的问题

教育部表示,根据政策和管理要求,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上线之初已经开发了教师资格证书丧失和撤销管理功能。下一步,教育部将依托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优化服务,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

以下为答复原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6703号建议的答复

教师建议〔2022〕50号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电子版教师资格证书及优化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教育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不断升级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一、关于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电子版教师资格证书功能的问题

正如您所说,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职业许可制度,是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2001年,教育部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认定机构加盖公章、钢印后生效。

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和深入,教师资格管理也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接入教育部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次登录,全网通行”。2021年,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了同地方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关于您提出的推广电子版教师资格证书的建议,2021年,教育部制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作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工程标准予以印发。2022年,教育部依托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启动了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工作。目前,相关建设工作的调研、方案设计正有序开展和推进。

下一步,待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完成后,教育部将推广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提供教师资格证书便利化验证、亮证服务,提升服务能力。

二、关于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功能的问题

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于2005年启动建设,2008年3月在全国开始使用,该系统已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打印、补发换发等管理功能。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资格证书须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编号后,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根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补发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证书上的信息需要与原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工作中,凡涉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经由持证人申请并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均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证书的补发或换发管理,并由原认定机构为申请人颁发与原证书信息内容一致的新纸质版教师资格证书。

下一步,教育部将根据您的建议,结合工作需要,探索开展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的网上办理、异地办理,创新服务手段,结合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建设的实际推进情况,优化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管理流程和方式方法,积极为持证人提供便利。

三、关于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教师资格丧失、撤销功能的问题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的情形及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主要由持证人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上报。根据政策和管理要求,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上线之初已经开发了教师资格证书丧失和撤销管理功能。

下一步,教育部将依托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优化服务,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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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 朱荣玉

审核 | 杨晓谜

责编 | 黄发强

来源 | 教育部网站、首都教育。(声明:“河南省教育厅”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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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广东技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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